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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太变态了!”辽宁沈阳,女子首付30万元买了套房子,结果房子烂尾了2

发布日期:2024-07-11 16:32    点击次数:175

“太变态了!”辽宁沈阳,女子首付30万元买了套房子,结果房子烂尾了2年还没有交付。女子多次找开发商讨说法未果,无奈之下撬开门锁,带着生活用品和帐篷住进了毛坯房。万万没想到,开发商竟然直接报警,说其是破坏公物。

网传一女子住进毛坯房,民警接到报警,进行处置。视频中,女子说道:“我已经将自己的30万元全部给了开发商,现在没钱租房子。信用卡都套了好几万元,一边是房贷,一边是信用卡,这边又是房租,不信你看我微信”。

民警表示:“那不是你生活的事情吗?你自己的选择!”

女子情绪激动当即反驳道:“那是因为他们我才变成这样的!我要是房子下来了,我会这样吗?”“再说,我现在入住的是我自己的房子,是不是可以?是他们不给我开门,我才强住在这个地方!”

民警又说到:“这个地方没有交工!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……”话还没说完,女子又说道:“2年前就应该交工了!我现在住的挺好的,怎么就不具备居住条件了!?”

“你搁哪吃啊?你用电在哪呢?水在哪呢?”民警说。

女子又反问民警:“我还得告诉,我上厕所怎么上啊?”

民警显得很无奈,朝女子说道:“我就说这地方不适合居住!知道不!”而后转身。

女孩随后又自言自语到:“我觉得它适合。它是我现在最适合居住的地方,我还不用花钱,我就能我就可以住的地方了。”

该视频一时间引起热议,网友纷纷表态,不少网友表示对女子的遭遇,感同身受,支持女子。

目前,据椒点视频报道,知情人士王先生透漏,女子是在当地打工的外地人,花30万元首付买了这套房子,原本2022年8月就该交房,但是因为开发商没钱无法通过水电验收,就烂尾了,一直拖到现在。

女子无奈换了门锁,带着生活用品和帐篷住进了毛坯房,期间用的是简易马桶,结果开发商报警说女子是破坏公物,才有了视频中的一幕。

采访中,王先生直呼开发商的操作,太变态了!

【安律说法】

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?

1、开发商延期交房属于违约!

《民法典》第509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
第577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具体到本案,女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,与开发商建立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,开发商应当履行约定,因自身原因,未履行约定,延期交房,已然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2、女子的行为属不属于破坏公物?

《民法典》第209条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。

女子虽然购买了房子,但是在没有交付前并没有使用权,而同时因为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。

换句话说,烂尾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在开发商手中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0条第3项规定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,处10-15日拘留,并处500-100元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-10日拘留,并处200-500元罚款。

非法侵入住宅中的住宅是指用于日常生活所居的场所,非法侵入是指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和隐私的行为。女子虽然没有涉案毛坯房的使用权和所有权,擅自进入毛坯房内居住,并未有破坏他人的隐私和生活安宁,并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规定,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5-10日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-15日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
女子因为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,强行敲开烂尾房的门锁,进入烂尾房居住,却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之嫌。

不过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条还规定了,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

具体到本案,女子系事出有因,即便警方将女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,也应当从轻、减轻甚至免除处罚,避免激化矛盾!

3、最后,这事您怎么看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,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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